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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章 尼古拉斯.赵四:我其实是爱美利坚的!(2 / 5)

议员和联邦众议员那就是.“神”!大清朝的什么议政大臣、军机大臣都没办法和美国的国会老爷相比。毕竟在议政大臣、军机大臣上面还有个皇帝老子。当大臣的贪太多了还是有可能被制裁的,丢了性命的也是有的。

而在美利坚国,立国到现在也有100年了,就没一个被抓进去坐牢的联邦参议员或联邦众议员,一个都没有!再过100年,多半也不会有一个联邦参议员或联邦众议员被抓去坐监。至于杀头.那就更别想了。

在赵四看来,美国的这些联邦参议员、联邦众议员拥有的实际上是皇权!当然不是所有的皇权,而是一部分皇权。他们实际上就是美利坚的“小皇上”!

这个“小皇上”随便怎么捞都行,只要控得住选区,基本上就麻事儿没有。

因为根据美利坚的“王法”,联邦的总统老爷是不能免了参议员、众议员的位子的。要罢免议员理论上得走弹劾程序或内部驱逐程序。

其中弹劾议员的程序和弹劾总统差不多,得众议院简单多数加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才能给弹劾掉。而内部驱逐的程序,则是议员所在院单独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需要一提的是,弹劾程序可以附加一个“取消资格投票”,也就是禁止担任任何联邦公职——仅限于联邦层面,州层面的公职照样可以选(历史上有个“第十四修正案”,可以禁止担任一切公职,但本时空没有这个修正案)。也就是说,赵四即便被弹劾回了科罗拉多州,他照样能再选上州长、州高院大法官等公职。

当然了,美国立国到如今,从来都没有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被弹劾成功过只有一例弹劾失败的“判例”,就是1797年的“威廉.布朗案”,这家伙在1797年被指控叛国,众议院通过了弹劾,但参议院以“国会议员不属于可弹劾的文职官员”为由驳回,转而启动内部驱逐程序——在实行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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