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是双方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就是李宝同和张宝泉要在一个月内按照622的比例完成付款,宋鹏飞要在首付60%总款的情况下,配合李宝同和张宝泉完成法人更换。
关键就在一个月的期限内。
如果合同能够按期履行,中间没有发生任何意外,这一个月的期限对于买受双方都是有利的。
对于李宝同和张宝泉来说,一个月的期限可以确保他们在付款之后,宋鹏飞能够配合他们完成法人更换的过户手续。
对于宋鹏飞来说,也能保障他在一个月内拿到全部收购款。
但是这一切的前提都是没有任何意外。
可实际上,张宝泉死了,造成了事实上的意外。
这样的话,合同的履行对于李宝同就不公平了。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张保泉死亡就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宋鹏飞就完全可以不履行这份合同。
法人变更程序就可以不进行了。
如此以来,李保国和张宝泉前提投入的600万,自然也就打了水漂了。
因为这600万是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突然出现不可抗力状况后,宋鹏飞有权力终止合同。
他可以退回这600万,也可以不退回。
综合以上的这些因素,李宝同做出张宝泉就是宋鹏飞杀害的推论,自然是符合他的逻辑的。
但关键是,李宝同只有推论,没有证据。
办桉要讲究证据!
另一间审讯室里,光头刀疤脸的宋鹏飞也在接受审讯。
此刻的宋鹏飞一脸苦笑,脸上的刀疤蠕动看起来越发骇人。
“警察同志,我真的没杀张宝泉,他跟我无冤无仇,我杀他干嘛啊?”
“他是跟你无冤无仇,但是你们之间有收购油化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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