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汉律,对贪污受贿者,有斩杀,有流放,有戍边....可是,即便如此,也不能补全他所贪污的空虚,故而,应当添加,抄家之刑,另外,这些官吏大多乃是世家大族出身,若是有大族子弟犯律,应当让其宗族以所贪污之金赔偿官衙,以三倍起。”
“这些钱,便可以作为养廉金,不止可以减少国库的支出,还可以让官吏们心生忌惮,王君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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